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修订)
作者:徐婷婷 审核人:张志鸿 时间:2018-11-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优良校风学风,引导和激励大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全日制在籍在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评选奖项为: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校级优秀毕业生;
4.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比例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奖项比例:
1.三好学生:按照参评学生总数的6%评选;
2.优秀学生干部:按照参评学生总数的6%评选,其中寝室长不低于3%;在学校团委、学生会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按学生干部数的10%评选。
3.校级优秀毕业生:按照评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4%评选;
4.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照评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3%评选。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公民素养和道德品质,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评选学年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等级及以上(被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除外);
(二)具体条件
1.三好学生
评选学年课程学分总绩点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单科学分绩点不低于2.0;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20%。
2.优秀学生干部
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及以上,积极承担学生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评选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30%。
3.校级优秀毕业生
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业成绩)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学生先进个人表彰,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
满足评选基本条件,获得非指标性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的、国家级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可直接推荐评选。
4.省级优秀毕业生
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业成绩)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三次校级及以上学生先进个人表彰和奖学金,且学生先进个人表彰和奖学金各至少获得一次。
同等条件下,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推荐评选:①在校期间多次获“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的学生;②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学生;③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三)评选学生先进个人时,退役士兵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修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单科学分绩点不做要求,被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公共体育课程单科学分绩点不做要求。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择优的原则。校级学生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每届应届毕业生评选一次。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按照自愿原则,结合自身表现向辅导员提交评选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证书复印件。符合评选条件但未申请者视为自愿放弃资格。
(二)班级初评。各班级成立评选小组,辅导员任组长,由民主推荐、辅导员综合考察产生的学生代表为成员,评选小组人数不得低于7人,普通学生代表不得低于一半,当年申请评选的学生回避。评选小组初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
(三)学院评选。二级学院成立评选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专职辅导员、师生代表为成员。评选工作小组评议推荐学生名单,并在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报学生处。
(四)学校审批。学生处审核通过,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由学校报送至省教育厅复核认定。
第四章 奖励表彰
第八条 被评选认定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由学校行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三好学生200元、优秀学生干部100元。
第九条 被评选认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的,由学校行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被评选认定为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颁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涉及学生表彰激励奖项,须由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表彰。
第十三条 如发现学生在申请、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学年评奖资格,给予校纪校规处分;已颁奖的,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及奖金,并给予校纪校规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比办法》(校学〔2018〕37号)同时废止。其他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