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目的
以激发教学院(部)校企合作工作内生动力为核心,聚焦“产教融合、校企协同”关键目标,深化校企合作内涵建设,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需求深度对接,全面提升学校校企合作质量、社会服务效能与人才培养针对性,确保高质量完成 “双高”“双特” 建设任务,为区域产业发展输送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教学与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教学院(部),具体分为两类:
1.专业学院:机械技术学院、电气技术学院、汽车技术学院、信息技术学院、经贸管理学院、城市建设学院等六个二级学院。
2.课程教学院(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教学部。
三、考核组织
成立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工作组,组长为校企合作工作分管校领导,成员由校企合作办主任和各教学院(部)行政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校企合作考核工作。工作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办,主要负责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收集、审核各教学院(部)考核材料,组织初评工作;整理初评结果,提交考核工作组会议审议;负责考核结果公示、异议处理及材料归档。
四、考核程序
1.材料提交:各教学院(部)根据《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提交佐证材料。鼓励教学院(部)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校企合作办及时提交过程材料(扫描)电子档。
2.初评:考核办公室根据《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初评,经沟通后形成考核成绩(百分制)。
3.认定:召开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工作组会议,考核工作组对考核成绩进行认定。
五、考核内容及结果应用
(一)考核内容
根据两类教学院(部)的职能定位,实行差异化考核,具体如下:
1.专业学院:对《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全部观察点进行考核。
2.课程教学院(部):仅对《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中“社会培训(鉴定)人数”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教学院(部)年度工作考核的组成部分(具体权重由学校年度考核方案明确)。
六、附则
1.鼓励各教学院(部)自行制定相关制度,对教师个人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并与教师绩效考核挂钩。
2.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可由考核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说明:1.该体系中的指标与学校当年工作要点或职能部门下达的指标不一致的,以工作要点或职能部门下达的指标为准。
2.“完成率”是指:完成数/指标。
3.相对得分和绝对得分的选择:若存在一个或多个考核对象完成学校指标,采用绝对得分;若所有考核对象均未完成学校指标,采用相对得分。
4.课程教学院(部)只对“社会培训人数”进行考核,总分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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